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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如何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

2018-12-21 15:33:58  来源:知识自动化  作者:罗仲伟  浏览46次 
可以从市场环境、法律条件、政府服务机构、政策支持等各个方面取经。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发达国家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经验可为当前我国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经验借鉴。总体来看,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构筑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成立专门的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适合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的支持政策,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等,是发达国家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共同之举。本文仅以美国为例作简略阐述。

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

世界各国对中小微企业的认识是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紧密联系,随着中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不断凸显,发达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重视度不断提升,并通过系统化的制度设计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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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中小微企业发展认识和政策的总体演化路径

受市场发展阶段的制约以及对市场规律认识的深化,主要发达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多元和漫长的过程,呈现出“自由放任——抑制发展——支持促进”的演化路径。

工业化早期,受资本原始积累、技术条件、市场范围、基础设施等因素的影响,大企业尚未发展起来,企业总体规模较小,处于“自然状态”的中小微企业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与此同时,受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强调个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完美自由市场经济等思潮的影响,政府对经济活动不予干预,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这一阶段的中小微企业与更大规模的企业在“荒芜”的市场环境中自由生长、相互竞争。

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到来,电力和内燃机技术促进了内燃、冶金、石化、钢铁等重化工业以及汽车制造、飞机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重化工业的产业结构使得规模经济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

在此背景下,大企业,尤其是制造型大企业优势凸显,国家干预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成为主流思想,国家经济政策的核心转向支持和推动大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明显受到忽视。在倡导“积极”的自由和责任型政府思维指引下,国家通过税收干涉经济和调控市场,在政府加大对大型企业扶持以及促进企业兼并收购的大潮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势必受到抑制。尽管如此,中小微企业在灵活性和专业性方面的优势并未因为歧视性的政策而受到显著影响,中小微企业在数量和质量上依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二战以后,尤其是进入第三次工业革命后,跨国企业的高速发展态势与经济全球化相辅相成,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小微企业以其灵活性的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得以更为迅猛的发展,中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被重新审视。与此同时,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取代传统无限制的古典自由和政府干预的自由主义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主张对经济社会生活进行有限制的选择性和有效性干预,尤其注重以政府力量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由此,政府以多种措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加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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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中小微企业地位的认识与刻画

中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解决就业、推动创新、丰富民众生活、促进市场活力释放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使得各国对中小微企业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美国政府明确小企业对于“促进经济复苏和增强实力,建设美国的未来,以及帮助美国在当今全球市场上的竞争至关重要”。日本政府高度肯定中小企业的作用,认为中小企业“形成日本经济的基础,维护和加强日本经济活力,创造新产业,增加就业机会,鼓励市场竞争,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欧盟委员会视中小企业为“欧盟经济的支柱”。德国政府将中小型企业视为“德国经济的支柱和发动机”。瑞士把中小企业誉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脊梁”。2017年4月6日,联合国全体会议决定,将每年的6月27日设为“中小微企业日”,以充分认识中小微企业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别是在促进创新、创造力和人人享有体面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这进一步体现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尽管各国对中小微企业在表述方式上存在差异,但对中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领域的重要性都有一致认识,这也为各国制定一系列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了认识论依据。

构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升中小微企业竞争力,各国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都从单独立法到配套法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些法律制度明确了中小微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参与市场竞争,并辅之以多种措施条款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战后,随着小企业作用和地位的提升,美国在主要发达国家中较早开展对小企业的相关立法工作,从间接地反垄断转向直接向小企业提供帮助。1950年在参议院设立“小企业临时委员会”,负责中小企业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53年《小企业法》正式出台,确定了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小企业的基本政策和管理措施,成为支持小企业的基本法。此后,美国陆续颁布了《机会均等法》、《联邦政府采购法》、《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扩大小企业出口法》、《小企业贷款增加法》、《小企业项目改进法》及《小企业投资中心技术改进法》等50多部扶持小企业发展的专项法律,将技术创新和解决就业确立为小企业的两大功能,不断优化小企业的外部环境,形成了以《小企业法》为基本法,多项相关法律和反垄断法为辅助,支持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

中小微企业作为市场机制的最佳实践者,也是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的重要推动者。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美国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法律的规范下,不断改善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制度条件和交易条件,为中小微企业营造健康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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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化政府干预,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为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和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美国对不同规模的企业采用差异化的监管方式,并通过立法确立对中小微企业监管的基本原则。美国对公司制企业按照规模采取分层监管体制,例如1976年《有毒物质控制法》豁免了小化学药品公司提供各种测试和报告,联邦合同合规性办公室免除了雇员少于50人的企业签署“平等雇用行动计划”的义务,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给予雇员少于20人的公司以免于监管的待遇。在此基础上,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监管灵活法》,要求联邦机构对小企业比大企业实施更为宽松的管制。与此同时,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并保证相关政策的协同性和连续性,联邦政府每五年颁布一次《小企业战略规划》,作为指导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和其他政府机构中涉及支撑小企业发展的办公室工作的总体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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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强化市场竞争力量

在自由竞争思想指引下,美国历来重视破除垄断和促进自由竞争,核心是通过立法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基于这一目的,美国相继出台多项反垄断法案,这些法律间接地为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例如《谢尔曼法》(1890)为小企业对抗大型托拉斯组织的垄断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开创了美国反垄断立法的先河。《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米勒-泰丁法》(1937)等法案为小型零售商店免于来自规模较大的公司的竞争压力提供了保障。尤其是1953年通过的《小企业法》奠定了美国小企业政策的基础,确定了一系列扶持小企业的政策。同时,为了保障小企业基本法的实施,美国还制定了《机会均等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等配套法律。

成立专门管理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机构

美国于上世纪40年代初建立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官方机构,一是隶属于国会的小企业委员会,二是隶属于白宫的小企业会议,三是隶属于联邦政府的小企业管理局(简称SBA)。SBA具体履行对小企业的管理职能,是负责美国小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支持机构,局长由总统任免,须经参议院认可,1998年由副部级升为正部级,目前已在全国设立近百个区域和地区性直属办公室,有4000多名工作人员。SBA作为专门代表小企业利益的机构,宣称更迅速、更灵活以及更具冒险精神的中小企业,是创新的摇篮,整个社会将从中小企业中受益。SBA向小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向政府反映小企业的意见,并拥有种类繁多、考虑周密、操作规范的各种制度性手段和措施(8(a)项目即为措施之一),向小企业直接提供贷款和信贷担保等资金支持、创业指导、技术援助、专业培训、政府采购、紧急救助、市场开拓(特别是国际市场)等全方位、专业化的服务,几乎涉及小企业服务所需要的所有方面。SBA还管理并联系着一个遍布全国各个角落和各个领域支持小企业的网络系统。SBA除在全国各地设立办事处开展工作外,还负责协调小企业发展中心、美国就业和培训局、美国退休人员协会等官方或半官方服务机构。SBA在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中起着核心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制定符合中小微企业实际需要的扶持政策

基于“市场增进论”的基本假设,美国政府均制定了一系列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将中小微企业纳入政府采购体系,多种方式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改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及政策补贴等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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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创新是中小微企业的核心要义,这也是主要发达国家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美国推崇自由竞争,但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方面则是不遗余力,最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联邦政府将科学技术作为国家战略,注重发展高科技中小企业。1945年V.布什发表了著名的《科学:无止境的前沿》报告,全面论述了科技发展的政策,强调了政府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美国正式开始政府对科技活动的管理与支持。经过70多年的发展,目前美国已经建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独特的科技管理体制。在国家战略的引导下,美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并在全球极具竞争力,并有一部分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成为大型乃至超大型企业。采用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双轮驱动方针来激励美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先后推出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曾支持了微软、英特尔等许多国际知名企业,促进了美国始终走在科学技术的前沿,确保了美国在科技领域的领袖地位,成为全世界纷纷效仿的成功典范。

在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扩散方面,SBA作为统一宏观管理部门,不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还对参与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和分析,促进整套小企业管理体系的良性发展。涉及不同技术领域的政府部门的参与,提高了项目的专业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多方参与充分体现了政府和市场需求。不同政府部门根据自身政策目标和市场需要提出项目指南,经过多个环节特别是商业化潜力评估等环节,使项目更加贴近于政府和市场的需求。项目的分阶段支持有助于提高资金分配效率。第一阶段支持注重广泛支持且金额偏小;第二阶段支持要基于第一阶段实施成果,这不仅大幅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风险,为大额资金注入重点成果提供了保障;第三阶段支持将便成果项目推向市场,更加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机制提升竞争能力和项目的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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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向中小微企业倾斜

受规模的限制,中小微企业往往难以获取订单。基于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目的,美国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中小微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强制性比例要求,并对于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过程予以具体化的要求。

美国从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开始,即明确了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系列支持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法律,覆盖了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在“分配份额——设立专门支持机构——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建立监督评价制度”等各个环节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小企业法》第十五条(G)款的授权,小企业在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中不低于23%,1994年颁布的《联邦采购简易法》为小企业参与联邦政府采购过程简化了手续,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支出,明确2500至10万美元的采购合同只留给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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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针对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美国将市场化融资体系和政策性融资体系有机结合,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最多样化的资本市场,可以满足各种不同的融资需求,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小额股票挂牌系统和粉红单市场是专门为中小微企业的资本交易提供服务的,入市标准也逐层降低,在最低层的粉红单市场,企业原则上不需要任何条件即可上市。同时,SBA拥有一般商业贷款、信用担保和灾害贷款等共计超过450亿美元的资本,另外还有超过130亿美元的风险投资资本及有价证券,通过504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担保项目、7(a)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项目、社区快速贷款、社区调整贷款和投资项目(CAIP)、微型贷款、污染控制贷款、2000年问题贷款及能源贷款等项目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本支持。此外,还有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实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DIC),以及多达数十种各类针对不同对象和不同用途名目繁多、规范运作的贷款担保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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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微企业提供税收优惠与政策补贴

税收和补贴是政府实现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美国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在税收和补贴方面均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式。基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现实,美国大多数税法主要是由州、市地方政府制定的。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联邦政府,而且各个州政府,都制定了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对于雇员人数低于25人的企业,美国实施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而不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对于收入不足500 万美元小企业来说实行长期投资税减免;对于投资低于500万美元的小企业来说,实施永久性减免投资税。美国对于中小微企业投资新设备、注重技术创新等方面也予以了较大力度的税收减免,例如企业所得税可以通过申请研究和试验费用予以扣除,增加试验研究费用的可减税,对于高出过去3年研究开发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对于新设备的投资加速折旧,在法定使用年限内科研设备、机器设备、厂房和建筑物的使用期限分别缩短为3年、5年和10年。此外,对处于创业期的新生企业减免所得税;对投资新技术和设备以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企业,对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机器设备的企业提供不同程度和不同种类的税收优惠,等等。

注重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整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弥补中小微企业在资源基础等方面的先天缺陷,不能只依赖来自政府的政策扶持,来自社会力量的支持同样重要。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针对中小微企业,存在着包括市场中介组织在内的多种多样的社会服务机构。通常在政府的鼓励下,这些机构依法通过公益性支持或市场化交易,以社会力量的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专业化、高效化的支持和服务,成为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

美国对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中存在众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具体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 政府机构。除SBA外,美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还包括美国贸易和开发署、美国小企业基金会、商务部、各个地区相关中小企业服务的委员会、进出口银行、出口法律服务网等。

☆ 半官方组织。由于这些机构的性质比较特殊,因此在提供服务时一方面具有一些民间机构和组织所不具备的优势,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政府机构固有的体制僵化等问题,达到了可靠性与灵活性的有效统一,如小企业发展中心(SBDC),它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融资、培训等全方位服务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该机构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私人机构、教育团体共同合作组建。

☆ 民间组织和机构。民间组织和机构主要分为民间机构和专门的协会两种类型,民间机构包括退休经理服务团(Service Corps of Retired Executives,SCORE)、在职经理服务团、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技术推广中心、专门的出口经营公司和出口贸易公司等,专门协会包括行业组织机构、行业协会以及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此外,美国发达的咨询行业也在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SBA的小企业网站(www.sba.gov)和英国的企业之家网站(companies-house)就是两个典型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这两个网站都是由政府出资并运营,不仅在第一时间为小企业提供创业计划、创业管理、金融服务、技术资源、市场机会、政府采购、人力资源、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信息,同时也为企业与社会性服务组织、商业性服务机构、公共研究机构、大学等搭建多边信息交流平台。这些网站一站式提供中小微企业在创业和成长过程中所需的信息服务,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信息搜寻成本。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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