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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绝不等于N+1

2014-11-18 09:34:20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混职场的,基本上都听过“N+1”这个不洋不土的名词。但是,我也碰到例外,有次开庭,当劳动者口中轻松无压力的说出“N+1”这个词时,法官听后很茫然,表示听不懂,不知道“N+1”是什么意思。​​

  说得再通俗一点,“N+1”是实践中大家通常所说的经济补偿金加“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中的表述就稍显复杂了一些,这个“+1”称为“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很多HR及劳动者由于受到媒体关于解除劳动合同“N+1”的经济补偿模式误导,以为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管三七二十一,用人单位均应当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也就是所谓的“N+1”,认知水平让人感到有点无奈,能不能套上智商有点捉急这句话?​​

  要纠正这个根深蒂固的想法,得从“代通知金”的来源说起。​​

  什么是“代通知金”?最初我国劳动法中并无“代通知金”的相应规定,目前也不是我国劳动法律中的一个正式名词。所谓的“代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佣条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员只要给予对方通知期内雇员本应计算的工资额,就可无需给予通知而随时终止合约。​​

  后来深圳将该“代通知金”制度引进,在1994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在原单位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由于“代通知金”在深圳的适用,逐渐也影响了其他省市,司法实践中也逐渐适用了起来。2007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吸收了香港和深圳做法,在法律中确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称为“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中这样说:借鉴一些地区实行的代通知金制度,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即在符合以上三种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合同法》中“代通知金”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代替通知期的金额”,但是,有些媒体听音辨词,把“代通知金”写成“待通知金”,代替通知变成等待通知了,更不能原谅的是一些法院的判决书中也明目张胆的写为“待通知金”,看后只能表示呵呵了。​​

  那么,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代通知金”,即“N+1”呢?​​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六条,即第36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37条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38条关于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39条关于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40条关于非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41条关于裁员的规定。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在第40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的,或者是以上述三个理由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愿意给的除外。​​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裁员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是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答案是否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用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据第41条规定裁员但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不是“N+1”那么简单,劳动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

  那么,“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规定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吗?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看到这里,相信您已经明白了。最后做个简要总结:代通知金仅适用于3个解雇理由,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a、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理由,b、不能胜任工作理由,c、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理由。​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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