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问与答:企业如何妥善处理怀孕女职工以避免劳资纠纷?

问与答:企业如何妥善处理怀孕女职工以避免劳资纠纷?

2012-11-07 20:35:44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企业法律顾问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不少企业越来越多的面临怀孕女职工所带来的压力,大多数企业都了解劳动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即除非有重大过错外,企业不能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劳动合同期满,也应自动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正是因为相关法律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导致企业在处理这一问题时,稍有不慎就会碰触的法律的底线,从而引发劳动争议。

      不少企业越来越多的面临怀孕女职工所带来的压力,大多数企业都了解劳动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即除非有重大过错外,企业不能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劳动合同期满,也应自动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正是因为相关法律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导致企业在处理这一问题时,稍有不慎就会碰触的法律的底线,从而引发劳动争议。

      情形一:孕妇仅口头请假就长期不到公司上班

      怀孕女职工由于身体条件的不同,有的人在怀孕的初期早孕反应比较严重,已经影响正常工作,就口头向单位的人事请假。

      应对对策:请假制度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若员工没有医院开具的保胎病假条,也没有按照流程进行病假申请手续(前提是单位有相关流程,且员工知晓该流程的),仅仅是口头告知单位行政工作人员就不来上班的,若根据公司制度,该种情形属于旷工的,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的,公司有权将其辞退。

      情形二:孕妇已经严格按照公司请假流程进行了病假申请,这一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应对对策:每个单位的工资制度有所不同,病假期间由于不在岗位上工作,扣一部分出勤性和岗位性的工资是合理的,但是发放的病假工资不应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情形三:孕妇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应对对策: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相关阅读: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系列文章(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工作及工资如何发放?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情形五:针对在试用期内怀孕的员工,有些单位为了摆脱包袱,通过延长试用期的方式,最终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员工辞退

      风险分析:法律没有规定在试用期内的怀孕女职工单位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很多单位想到了上述办法来应对。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这里分两种情况来分析:一种是对于刚开始试用期就发现怀孕的员工,此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单位要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显然员工怀孕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合理说辞。如此一来单位就负有较重的举证义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经济赔偿金等法律风险。另一种情况是,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此时单位为了摆脱包袱,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声称,双方的劳动关系于试用期内因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已经解除了。这种向前追溯的表述方式不仅不会为单位摆脱包袱,反而制造了麻烦。通常的思维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就应当出具解除通知,而这种“后补”行为显然是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否认,单位不仅同样负有较重的举证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义务,同时还面临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者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风险。

      律师建议:

      1、公司角度:若怀孕女职工存在违反规则制度的情形,应当及时与之解除劳动关系;若员工没有任何过错的,在保胎期间应按照病假工资支付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产假期间应不降低其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2、劳动者角度:员工应当及时留下请假的书面证据,如单位员工的签收单,或者是通过邮寄方式将假条寄给单位的回执,来证明其已经按照制度向单位履行了请假手续,以防止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abhr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国务院鼓励探索育儿假!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带薪护理假来了!最长每年20天,非独生子女也有!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