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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行政许可工作制度集锦

2010-11-18 17:12: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审查和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和听取意见行为,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建立审查登记档案,实行审查负责制。   

    第三条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可采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询问、听证会、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多种方式。

    第四条   审查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条件的适法性和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第五条   本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四)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   

    (五)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

    经形式审查,对前款前四项所列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经形式审查,对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情形,应当依法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受理后发现申请人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本机关作出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书面凭证,应当由申请人签收并存档。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经被调查人阅核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八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事项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机关应当兼听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确保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有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并对其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

    第十条   在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多人同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本机关拟对其中一部分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其他申请人,并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计算;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本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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