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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行政许可工作制度集锦

2010-11-18 17:12: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审查和听取意见制度》、《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制度》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等5项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未履行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追究其过错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指行政许可过错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本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    行政许可过错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依法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四)依法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未进行公示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六)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一次性告知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

    (七)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未依法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者出具的凭证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八)未依法向行政许可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九)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十三)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的;

    (十四)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它不法利益的;

    (十五)明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并未依法给予申请人警告的;

    (十六)明知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十七)明知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所规定的行为,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十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应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

    (二)根据调查结果认定有关事实;

    (三)听取当事人申辩;

    (四)决定并执行。

    第六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以下几项: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资格;

    (五)扣发奖金;

    (六)取消办理行政许可的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作出以上各项决定应报经同级党组批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及时发现、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错的。

    第八条    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本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并报请本机关党组作出复核决定;被追究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予采纳。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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