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工伤的申报、举证与待遇(案例说明)

工伤的申报、举证与待遇(案例说明)

2010-02-21 20:17:32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网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编  浏览46次 

       案情简介

  刘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2005年8月,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造成肋骨全部断裂。此时该建筑公司正在申请建筑行业质量体系认证,因此对刘某的工伤隐瞒未报。5个月后,刘某治愈出院,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认定,而公司认为刘某受伤已经超过一个月,再无义务申报。在再三请求公司申报未果的情况下,刘某经专业人士指点,自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了申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不但否认刘某受伤属于工伤,并且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做出了刘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结果。该企业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而刘某依据工伤认定的结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给自己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但该建筑公司认为,公司为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此,刘某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复议、仲裁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刘某受伤属工伤的认定结果,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了该建筑公司的复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持刘某的申诉请求。

  专家点评

  焦点一:用人单位超期一个月未申报工伤,是否还有义务申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建筑公司以本条规定的30天申报时限已过为由,认为公司已无义务为刘某申报工伤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法律设定的用人单位30天的申报时限,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快速地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并非消灭时效,30天过后,用人单位仍有义务申报。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30天过后继续隐瞒不报的情况发生,法律又赋予了工伤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申报工伤认定的权利。

  焦点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由谁举证

  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对刘某的工伤不仅故意隐瞒不报,而且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时,还拒绝承认刘某受伤属于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是否正确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也应当予以协助。但当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实行举证倒置责任原则,即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到的伤害,而当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时,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推定劳动者受伤属于因工受到的伤害。因此,本案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刘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是正确的。

  焦点三:参加工伤保险后,企业仍应承担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可见,即使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等工伤待遇均由企业承担。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刘某的申诉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忠告及对策

  企业虽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仍应由企业自己来承担。对于工伤事故易发的单位或行业,应该如何有效地降低工伤事故带来的风险呢?(一)对在高风险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为这些人投保,当发生事故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实现工伤风险责任的转嫁;(二)对于事故责任频发的企业,建议参加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以企业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由企业自己作为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险种。参加这种商业保险,可以较好地的实现工伤保险责任的转嫁。

 

责任编辑:abler01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国务院鼓励探索育儿假!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带薪护理假来了!最长每年20天,非独生子女也有!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