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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定海园区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9-10-21 08:49:47  来源:定海区人民政府  作者:abler摘编  浏览46次 

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定海园区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定海园区(以下简称“定海海洋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有效集聚海洋科技创新资源,充分发挥科技对定海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的若干意见(试行)》(海科城〔2014〕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按照《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围绕海洋科技创新这一主线,先行先试、开放发展,举全区之力,引全球之智,将定海海洋科学城建设成为海洋科技创新资源聚集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器、海洋战略新兴产业策源地。


第三条  定海海洋科学城的产业定位是培育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海洋电子信息、海洋工程装备及设计研发、海洋生物技术、海洋大数据与云计算、海洋电子商务、海洋文化创意、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等进行应用示范和产业孵化。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新注册在定海海洋科学城核心区内并符合定海海洋科学城产业发展导向和功能定位的科研机构或科技型企业。入驻的科研机构或企业应符合定海海洋科学城相关入驻范围及条件(见附件3),并由定海海洋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认定。


第二章  加快科技项目的集聚


第五条  加快科技要素集聚,鼓励新区范围内新引进或成立的科研机构、各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和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设计机构落户定海海洋科学城,鼓励本区企业在定海海洋科学城设立企业研究院。


第六条  优先满足定海海洋科学城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科研和产业示范用海、用地需求。入驻定海海洋科学城的科研机构和企业优先享受相关科技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进的人才优先享受相关人才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第七条  探索建立定海海洋科学城孵化企业产业化落地区域与定海海洋科学城利益共享机制。




第三章  加快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


和相关服务机构的引进


第八条  租房优惠政策。市外引进并入驻定海海洋科学城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第九条  地方贡献奖励。入驻定海海洋科学城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与贡献程度挂钩,贡献越大奖励越高。


第四章  加快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的培育


第十条  科研补贴政策。对在定海海洋科学城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研究院,一次性给予200 万元的专项补助;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50 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定海海洋科学城内部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的联合研发平台和联合研发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年度评选奖励政策。对成长性好、技术创新性强、产学研合作突出、知识产权贡献较大的企业进行年度评选奖励。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补贴政策。鼓励定海海洋科学城内企业和科研机构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基地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由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不低于舟山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进行补贴。基地见习留用率在5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所在单位每人5000元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  投融资帮扶政策。


1.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和担保机制。建立定海海洋科学城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增强银行和担保公司为园区中小企业放贷和担保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和支持定海海洋科学城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实现“抱团”融资。鼓励担保机构对定海海洋科学城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为定海海洋科学城企业提供担保增信的担保机构,优先纳入定海海洋科学城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的合作机构名单。鼓励科技保险,探索推进定海海洋科学城中小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2.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协议约定股权退出的价格和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支持定海海洋科学城企业发展。阶段参股用于与创投机构合资设立创投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35%,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跟进投资用于直接投资定海海洋科学城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投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5%,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


3. 定海海洋科学城入驻企业境内上市扶持奖励政策。鼓励定海海洋科学城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对定海海洋科学城内挂牌企业,按区相关政策,定海区域内前3家挂牌企业,给予150万元的奖励,之后挂牌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境内上市的企业按区相关政策,定海区域内前3家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之后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加快科技人才的引进


第十四条 与定海海洋科学城入驻的科研机构和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优秀人才在享受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定海海洋科学城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定海海洋科学城将人才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分为三类。


(一)年薪50万以上(含50万)或拥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年薪10万-50万(含10万)或拥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


(三)年薪10万以下并拥有本科学历。


人才类别每年可根据人才申请重新进行评定,自新的评定结果确认之日起享受相应的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人才租房优惠政策。


1.第一类人才可按当年市场平均房租水平的50%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80平米),或申请定海海洋科学城所属不超过80平米人才公寓(租金具体标准以当年发布为准);


2.第二类人才可按当年市场平均房租水平的50%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40平米),或申请定海海洋科学城所属不超过40平米人才公寓(租金具体标准以当年发布为准);


3.第三类人才可申请定海海洋科学城所属不超过20平米人才公寓(租金具体标准以当年发布为准)。


第十七条  人才购房优惠政策。与定海海洋科学城入驻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人才具备购买定海海洋科学城所属人才公寓的优惠购房资格。


1.第一类人才可享受不超过120平米优惠购房面积;


2.第二类人才可享受不超过80平米优惠购房面积;


3.第三类人才可享受不超过40平米优惠购房面积。


第十八条  人才地方贡献奖励政策。对在定海海洋科学城内入驻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中连续工作满1年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奖励。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按照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规范定海海洋科学城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定海海洋科学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将企业年金制度纳入定海海洋科学城企业评估体系,优先给予购房、融资担保等定海海洋科学城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于在定海海洋科学城工作的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一年访问签证;对需要在定海海洋科学城长期居留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一至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二十一条  为定海海洋科学城引进的高端人才建立医疗档案,开辟就医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和不重复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的一项执行,不叠加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定海海洋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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