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 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 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2018-10-22 09:22:18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韩全啟  浏览46次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进行了严格限制,以此区别于普通民事行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服务期违约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该种情形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岗前培训、工作流程培训、操作规范培训等非专业技术培训,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进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

  关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承担违约金数额,举例予以示范:用人单位委托专业技术培训机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且向专业技术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3万元,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3年的服务期,违约金为3万元。该劳动者履行了两年的服务期后,因个人原因离职,在此情形下,该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应为1万元,而非3万元。

  第二种情形,竞业限制违约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此三类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违约金。该种情形,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作出明确限制,不同于上述服务期违约金数额。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以及劳动争议司法审判实务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或未及时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约定不成立。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己方竞业限制行为,以免被用人单位追诉较大数额违约金。而对于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行为,劳动者同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达到一定期限后,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上述系用人单位在劳动法领域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额外创立其他违约金情形。相反,在劳动法领域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鉴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受到严格限制,为平衡双方利益,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过程中,如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劳动者违法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均可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wangsy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国务院鼓励探索育儿假!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带薪护理假来了!最长每年20天,非独生子女也有!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