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1〕1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家庭服务业需求大,极具发展潜力。为加快发展我省家庭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促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完善并落实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满足家庭生活多样化服务需求,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扩大就业规模,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目标。到2015年,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基本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化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培育行业示范企业100家;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企业、家庭、从业人员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到2020年,形成覆盖全省、惠及全民、较为健全的家庭服务体系,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加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引导
(一)科学制订规划。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全省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规划的实施。
(二)明确发展重点。研究制订不同时期的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当前,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等。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居家服务、社区日间照料和专业化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服务设施的运营。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依托中心镇、中心村,逐步发展面向广大农村的家庭服务。
(三)培育服务市场。积极鼓励各种社会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面向市场、面向社会购买。营造开放、竞争、有序的家庭服务市场秩序,不得设置市场壁垒。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拓展发展空间。
(四)完善信息平台。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2012年底前,各设区城市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全部投入运行。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捷、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加快促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家庭服务业信息平台、社区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服务资源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
(五)发挥社区作用。加快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社区家庭服务场所建设,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采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落实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鼓励兴办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将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提供便捷服务和政策支持。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健全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参照《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鼓励家庭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等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免费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等“一条龙”服务,并加强跟踪指导和帮扶。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对进入基地的家庭服务业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相关政策扶持,并根据基地内创业企业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和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创业孵化企业吸纳从业人员参保情况进行认定后,可按给予孵化企业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享受期限暂定3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决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大力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农民工(新市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家庭服务企业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免费提供推荐服务。加强劳务输入地和输出地的信息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家庭服务劳务输出,降低求职成本,提高成功率。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认真梳理现有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扶持家庭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表彰等多种形式,在项目扶持、房租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技能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宣传推介以及品牌家庭服务企业创建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扶持家庭服务业所需经费符合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的,按规定予以列支。
(五)落实税费等扶持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1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级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落实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服务业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5年,并按规定及时扩大范围。物业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家庭服务业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经税务机关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经税务机关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工回乡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实行收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登记服务、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要积极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家庭服务业,做好重点社会养老服务项目用地保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实行社会养老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与一般工商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对有居家失能老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家庭其他成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助和免费技能培训。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一)推行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要积极做好家庭服务业各项服务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支持我省家庭服务企业参与国家家庭服务业相关标准的制订和实施工作,对参与标准制订工作的企业,按照《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市场监管。制订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设立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当地人力社保、商务部门备案。
(三)强化行业自律。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出台行业服务公约,推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组织开展技能比赛、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对成绩突出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协会,按照《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抓好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守信褒扬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全社会的诚信记录联网。
五、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调动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规模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行业协会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落实培训补贴政策,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和办法。各地要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加强职业院校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相关政策,加大对定向培训的投入。
(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探索符合家庭服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引导广大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三)促进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家庭服务业高端人才培养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家庭服务职业经理人培训,完善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家庭服务专业人才合理流动。
六、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的关系。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还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定期公布当地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经实际协商确定。
(三)促进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和自愿的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根据参保人员需要按规定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四)健全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提高仲裁效率,努力将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七、切实加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地要于2011年底前建立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商务、民政、工商、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社保部门。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协调处理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并推动制订相关政策法规、规划和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要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深化细化政策措施。从行业发展、企业培育、财税金融、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社会组织等方面,进一步研究制订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职能,尽快出台专项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订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完善统计调查制度。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家庭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家庭服务业发展形势的监测与分析工作。统计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统计信息交流,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倡导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造的先进经验。及时宣传优秀家政服务人员的先进事迹,不断增强行业诚信意识和优质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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