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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关键字:"",在《五险一金》频道总共搜索到[21442条]同类信息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3年8月16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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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开始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经研究决定,于2023年6月20日至7月10日开展2023年度市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范围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二、缴存基数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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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5.1施行)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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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社保有关基数政策的通知

法规名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索引号 00248503X/2022-07932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统一编号 ZJSP13-2022-0017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2〕86号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有效性 有效体裁分类 通知发布日期 2022-12-01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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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合理提升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我局代拟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6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对《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修改和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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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丽水市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开始调整!

市区各缴存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经研究决定,于2022年7月1日至7月15日、7月20日至8月10日两个时段开展2022年度市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范围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企业、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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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时未参保怎么办?

职工发生工伤时没有参保,后续进行了补缴,还能享受待遇吗?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后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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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合理提升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我局代拟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7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电子邮箱:1192150284@qq.com传 真:0580-2283139联...[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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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延长产假天数补发生育津贴的公告

为减轻企业负担,切实保障女职工益,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产假天数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补发生育津贴,具体发放办法如下。一、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一)2021年11月25日起,第一次生育的,单胎顺产按158天计发生育津贴,双胞胎和三胞胎顺产按188天计发生育津贴,难产(含助娩产、剖宫产,下同)增加15天。第二次及第三次生育的,顺产按188天计发生育津贴,难产增加15天。(二)2021年11月25日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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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出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近日,嘉兴市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嘉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依据个人自愿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灵活缴存与同等使用相结合、制度创新与政策衔接相结合等原则,从适用对象、申请条件、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和使用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积极支持引导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灵活地缴存住房公...[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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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自住住房作用,助力建设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山区样板,经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1提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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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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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社保基数启用及补收公告

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2021年10月27日,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正式启用。    根据浙人社发〔2021〕54号文件规定,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平均工资79133元。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2021年度存在缴费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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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为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称《条例》),为宝爸宝妈们准备了一大波生育福利。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这一波福利,很快就可以享受了!  延长、增设了哪些假期?假期工资谁来发?  先划个重点,新修改的《条例》延长了妇女产假,增设了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为了更好地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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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啦!

近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兴上调最低工资啦!具体内容如下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 2021 年 8 月 1 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 2070 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 20 元。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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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1〕15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这个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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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温州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

关于调整温州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个人自愿缴存职工,爱博仁人力资源温州分公司所属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开展温州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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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各县(区)税务局:为切实做好《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贯彻执行工作,维护全市参保人员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间(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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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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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2021届高校毕业生规模达909万人,在国内外环境和疫情变化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促进就业任务更为艰巨。各地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为统领,以品质就业服务为支撑,精准施策,多方发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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