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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

2011-08-03 14:55:01  来源:爱博仁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管理,规范船员适任评估工作,保证船员适任评估先进、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其他船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海事局评估员的注册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浙江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负责评估员的培训、考试、注册、考核等管理工作,浙江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和分支局船员管理部门根据评估工作权限,具体负责评估员的调配、评价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估员的资格

第四条  评估员队伍主要由海事管理机构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组成,也可吸收航运企业的海务、机务人员、船员服务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及航海院校的专业教师。

第五条  身体健康,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评估员资格:

(一)具有水上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二)从事船员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的海事管理机构人员;

(三)具有二副、二管轮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水手长、机匠长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或教授水手工艺、金工工艺二年及以上的航海专业教师可申请水手工艺、金工工艺评估员资格)。

第六条  申请评估员资格者,应由相关单位推荐,并由所在单位统一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海事局船员适任评估员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3张;

(四)水上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复印件、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如有)

(五)船员管理工作资历证明;(如有)

(六)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如有)

(七)水手长、机匠长及以上职务任职或任教证明。(如有)

第七条  浙江海事局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参加由主管机关统一组织的评估员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  评估员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船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评估大纲、评估规范和评估标准;

(三)模拟评估;

(四)评估设备的使用。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九条  浙江海事局对完成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评估员,进行初次注册登记,并颁发评估员聘书。

第十条  评估员聘书有效期为五年,聘书的有效性从属于评估员年度注册。

第十一条  浙江海事局定期公布初次注册评估员名单。注册的评估员按海船、内河船舶以及评估科目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章  调配和考核

第十二条  船员适任评估实行主考官负责制。

第十三条  主考官拟定评估员调用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下列情况:

(一)本期参加评估的考生数量、评估科目以及评估总工作量;

(二)评估场地分布及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调配评估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回避原则:评估员本人承担了相关评估科目的训练指导或与被评估方、被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评估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二)资格相当原则。对于管理级船员相关科目(英语除外)的评估,须由具有不低于被评估对象船员任职资格的评估员来承担。

(三)优先调用原则:海事管理机构的评估员、海事管理机构外考核优秀或属于专业项目带头人的评估员优先调用。

第十五条  主考官应在每期评估七日前,将评估实施计划和评估员调用计划报浙江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或分支局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浙江局或分支局分管船员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将经核准的评估实施计划在评估三日前通知评估承办单位,并以《评估员(商)调配通知/函》(附件2)通知评估员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评估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估员工作,为评估员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收到《评估员(商)调配通知/函》后,评估员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评估员做好准备,按时报到。

第十八条  评估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本科目评估所需场地、设备、设施、器材、图书资料等的符合情况;

(二)核对考生身份,按照评估要求进行评估,并做好评估记录;

(三)点评考生实操技能,并按照评分标准确定评估成绩;

(四)维护评估现场秩序;

(五)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主考官反馈。

第十九条  评估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调配,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二)着装规范,统一佩带“船员适任评估员”胸卡;

(三)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评价船员实操能力;

(四)举止文明,无影响正常评估的行为;

(五)严守纪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

(六)定期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培训;

(七)刻苦钻研,积极参与评估方面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的研究。

第二十条  每期评估结束时,主考官根据评估员的评估能力以及实际表现对评估员进行评价,评价时可听取评估对象、其他评估员的意见,填写《评估员评价表》(附件3)。经浙江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或分支局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留档备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浙江海事局对登记在册的评估员实行年度考核。每年十一月底前,评估员、评估员所在单位填写《评估员年度考核表》(附件4),报浙江海事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调配2次及以上;

(二)不能胜任相关科目的评估;

(三)评价结果有两次及以上为不合格;

(四)被发现有影响评估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浙江海事局每年度公布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评估员名单。年度注册的条件如下:

(一)年度考核合格者;

(二)按规定参加了本年度要求的相应培训。

第二十三条  满足年度注册条件的评估员,在聘用证书到期时,浙江海事局为其换发相应的聘用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一个评估工作日折算为五个海上服务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廉政纪律并经调查核实的或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评估员,浙江海事局将注销其注册评估员资格并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且五年内不得重新注册。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优秀或对评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评估员,浙江海事局给予通报表扬,并在调配时予以优先调用。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评估员补助由负责调配的海事管理机构支付,海事管理机构的评估员差旅费由评估员所在单位承担,海事管理机构外的评估员差旅费由评估承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船员适任评估”系指通过相应设备或模拟器操作、听力测验、口试等,对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进行的技能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船员适任评估以外的其他评估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8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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