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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事假扣款,是按20.83天还是21.75天?

2024-02-24 14:48:46  来源:明度用工  作者:明度用工  浏览46次 
  员工于2011年11月21日入职东莞某公司,担任电子工程师。
  员工于2017年10月请事假3天、2018年2月请事假8天、4月请事假6天、5月请事假11.5天、6月请事假15.5天、7月请事假8天。公司均按照底薪3000元÷20.83天÷8小时的方式扣除事假期间工资。员工于2018年8月12日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等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8月13日起离岗。
    公司不认可员工的离职行为,于2018年8月23日以连续旷工为由向其发出《旷工辞退通知书》。
    2018年9月12日,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0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员工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扣事假工资应以21.75天折算,以20.83天折算多扣除了请事假的工资,员工诉求应当支持。公司按照底薪3000元÷20.83天÷8小时的方式扣请假的工资变相克扣工资,应为以3000元÷21.75天的方式扣请假工资。现公司以20.83天计算日工资用以请事假扣薪,多扣除了事假的工资,即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根据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753元,故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753元×7个月=33271元。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

    公司认为,以21.75天折算或以20.83天折算差别不大,3000元÷20.83天÷8小时=18元,3000元÷21.75天÷8小时=17元,二者相差仅仅一元。

    二审判决: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公司按20.83天计算日工资,客观上多扣了事假工资,构成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83天是月平均工作时间,而21.75是月计薪天数;20.83天是用来算工作时间的,21.75天是用来算工资的,二者不能混淆。

(案号:(2019)粤19民终6753号)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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