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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首个HR“专用”的司法解释出台

2021-01-20 10:28:43  来源:  作者:  浏览46次 
“专用”“民法典”

   原文标题:2021年首个HR“专用”的司法解释出台,每个字都是重点

   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确保民法典实施,最高法对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全面清理。

    作为第一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也已正式施行,新解释共计54条,原四部72条司法解释被废止。这次的解释,通篇都是重点!这里先替大家总结归纳了一些重点,请各位HR熟读并背诵!

   【离退休人员劳动关系的界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的界定】第三十四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何种情况下可无责解除竞业限制】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加班费的举证责任界定】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次的新解释54条,废止原72条司法解释,对于日常的工作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上面只是总结的一小部分。还有很多内容,还请各位HR自行学习。

责任编辑:zhaos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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