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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通知

2017-05-06 15:15:27  来源:  作者:  浏览46次 

浙人社发〔201624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妇联:

为进一步提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意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是指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以开发提升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就业培训和在岗培训。加强家庭服务行业职业培训,是提升从业人员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家庭服务行业规范化、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的有力抓手,更是保障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家庭服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使愿意从事家庭服务的劳动者普遍得到一次就业技能培训,掌握基本服务技能;使在岗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得到技能提升培训机会,技能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从而全面提升我省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培训对象。依托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职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及家庭服务企业等,重点在家政服务、养老护理、病人护理、母婴护理等方面开展定点培训。其中:

就业技能培训,以拟转移就业的本省农村劳动力、农村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的劳动力为主以及在当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的外来劳动力为对象,重在提升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素质,使劳动者掌握初级以上家庭服务职业技能或达到上岗要求。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以家庭服务企业在岗的从业人员为对象,重在提升在岗人员技能水平和职业技能等级,提高从业人员就业稳定性。

三、补贴方式。培训人员在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方式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审核合格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及时发放到位。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培训课程难易程度、培训时间长短、培训成本高低等确定。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规定在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支出范围的,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鉴于家庭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构成的特殊性,对年龄超过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城乡女性,本人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愿意参加家庭服务技能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可适当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的,可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后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等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的职业培训补贴。

    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管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2〕326号)规定办理。

 四、职责分工。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制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负责家政服务、养老护理、病人护理、母婴护理等项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题库开发、培训机构考核和管理等工作。以在岗家政服务人员为主,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资金的筹措、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依托大专院校和养老机构等,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在职轮训和继续教育。

工会依托工会培训机构和培训品牌,开展家庭服务技能培训,推荐培训人员上岗就业。

妇联利用各地巾帼家政培训示范基地,开展女性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五、培训工作管理。 各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并建立健全对定点培训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各地人力社保、民政、工会和妇联等部门要根据各培训机构实际培训能力,落实培训计划到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及所承担的培训项目名称,严格执行培训开班事前审批、事中抽查、事后鉴定考核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地民政、工会和妇联将本年度培训情况报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次年1月底前,各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应汇总上年度培训情况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按规定要求建立培训台账,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定期报送培训信息。

省人力社保厅要加快开发全省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系统,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共享,着力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精准度。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托本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各类培训数据库,对培训机构资格、学员信息、学员结业、考核发证、补贴申领等环节实现动态管理,加快推进职业培训信息数据与财政部门的互通共享,实现培训补贴联网审核,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要对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有效监管,杜绝套取、冒领补贴资金现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各地职业培训开展情况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将作为省对各地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因素之一。

各地要认真抓好本通知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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