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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合同能否主张补偿

2012-12-19 08:33:44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问:王某于2011年4月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当时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该公司职工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6月1日该公司召开职代会,要求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签了合同,如果不想干就不能随时离开了。他向公司承诺不签订合同也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该公司后又书面通知王某,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期限届满后,王某仍不同意订立合同。公司据此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王某认为是公司不让干了应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对于职工拒签合同的情况,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尽管王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存在超过1个月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因此,该公司应支付王某5月份的两倍工资及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拒签 合同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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