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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获通过

2010-12-01 10:48:30  来源:爱博仁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企业职工一方或企业可以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今天上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协商由此成为一项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该《条例》指出,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一方可以通过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与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方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该《条例》指出,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充分听取和收集企业和职工意见,并向双方如实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的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条例》指出,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职业技能培训等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期满前90日内,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提出续订或者重订的书面要求;双方应当进行集体协商,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

      《条例》还对双方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集体协商协议;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企业无正当理由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整协商代表工作岗位;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约定相抵触的;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阻挠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上述部分规定,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对该企业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还可以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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