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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规程

  • 作者:爱博仁摘编 更新时间:2013-06-14 08:17:04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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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职技鉴〔2012〕21号

各市、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指导)中心,省直、中央在浙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向多元化、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41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2年8月23日

 

浙江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标准化体系的含义:建立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为依托,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岗位职业标准为基础,以企业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为企业提供规范化的评价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对职工的职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的考核鉴定机制。通过建立标准化体系,实现企业职工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相衔接的育才机制,更好地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增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 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的措施,建设一支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尊重劳动、提升技能、终身培训”的原则;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
第四条全省标准化体系建立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各市(县、市)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标准化体系的建设工作。

各级鉴定中心工作职责:
(一)对本地区标准化体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管理;
(二)调研、开发、审核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市级鉴定中心负责对有《国家职业标准》的五级、四级、三级职业(专项职业)评价标准的审定,并报省鉴定中心备案。省级鉴定中心主要负责二级、一级和暂无《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的审定工作;
(三)省鉴定中心负责全省标准化专业人员培养,市县鉴定中心协助省鉴定中心做好本地区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做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国际项目合作考评中心建立的服务工作;
(五)负责企业标准化体系的评估审定。
第五条企业负责本单位标准化体系工作的建立和具体实施。企业应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标准化工作,成立考核评价委员会,聘请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或依托已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

企业开展标准化体系工作的职责:
(一)建立人才培养与评价规章制度,制订相应的保障激励措施;
(二)组织专业人员依据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应用相关技术,制定岗位能力标准和评价标准,并组织开展命题、考评、督导等工作;
(三)组织员工培训,审核业绩材料,根据标准组织考核评价工作;
(四)为考核评定提供符合条件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及检测仪器。
 
第二章  企业自主评价模式
第六条 企业开展自主评价模式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主评价工作方案;
(二)某一职业(工种)《岗位能力标准》;
(三)《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审批表》。
《岗位能力标准》应包括:职业(工种)的名称、评价等级、评价对象与报名条件、评价内容与评价方式、考核评价标准记录表等有关内容。
1、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均可列入企业自主评价模式的范围(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除外)。
尚未列入《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可由企业组织专家确定职业(工种)名称,开发制定《岗位能力标准》和《岗位能力评价标准》,并上报省鉴定中心立项审核后实施。
2、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均可由企业组织评价。
3、评价对象与报名条件:企业在职员工或准备在本企业就业的人员。
报名条件按照相应国家职业标准或《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的破格条件。破格越级办法由企业提出报当地鉴定中心确定,二级、一级破格越级办法应向省鉴定中心报批。
4、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内容主要是岗位职业能力的评价,它包括对员工的职业核心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和理论知识应用能力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的评价标准由市级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审定,并报省鉴定中心备案;二、一级的由省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审定。
第八条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的评价工作由企业自主组织实施;二级的由企业会同当地鉴定部门组织实施;一级由企业会同省市鉴定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成绩合格者,由人力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模式
第十条 企业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模式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施方案;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三)《专项职业能力评价审批表》;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内容包括:专项职业名称与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内容与标准、考核对象与报名条件等。
1、专项职业能力可分为初级、高级两个等级。
2、专项职业能力主要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对技术较复杂、安全要求较高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中应包含职业道德、职业态度、法律法规、安全操作和环境意识和卫生知识等内容。
第十一条 方案审核。国家已公布名称的由市级鉴定中心审定;自主开发的由省级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考核实施。初级专项职业能力由企业组织实施;高级专项能力由企业会同当地鉴定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 成绩合格者,由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相应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十四条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对接。
已取得高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且合格模块达到高级工操作技能一半以上比例、仍从事相关职业的,申请高级工考核时,只需参加相应的理论知识考试。
 
第四章  国家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模式
第十五条 企业开展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模式的,可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十六条尚不符合条件建立鉴定所(站)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参加社会组织的培训,也可自行培训,并会同当地鉴定中心组织鉴定。
 
第五章  国际职业资格证书模式
第十七条企业开展国际职业资格证书模式的,可向同级鉴定中心申请并上报省、部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批注册,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考评中心。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
(二)所申请职业及证书的专业技术类文件;
(三)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
(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暂不符合条件建立考评中心的,由省级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国际资格证书效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资格审核和注册审批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可等同于我国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具体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质量管理与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鉴定中心与试点企业应签订《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建设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各级鉴定中心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质量督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建设基地”,要科学、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建设基地”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择优评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省级示范基地”。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评估的项目,对成绩突出的企业、鉴定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各地在企业培训经费方面应给予优先补贴,并列入各级紧缺职业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与办法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从二0一二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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