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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关键字:"",在《五险一金》频道总共搜索到[35527条]同类信息

发生工伤时未参保怎么办?

职工发生工伤时没有参保,后续进行了补缴,还能享受待遇吗?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后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支付费用。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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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本级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3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20号)文件精神,为帮助企业缓解受疫情影响遇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现就市本级(含定海区、普陀区)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适用对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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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合理提升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我局代拟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7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电子邮箱:1192150284@qq.com传 真:0580-2283139联...[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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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延长产假天数补发生育津贴的公告

为减轻企业负担,切实保障女职工权益,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产假天数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补发生育津贴,具体发放办法如下。一、生育津贴计发标(一)2021年11月25日起,第一次生育的,单胎顺产按158天计发生育津贴,双胞胎和三胞胎顺产按188天计发生育津贴,难产(含助娩产、剖宫产,下同)增加15天。第二次及第三次生育的,顺产按188天计发生育津贴,难产增加15天。(二)2021年11月25日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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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经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职工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二、高层次人才、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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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2022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开始了!

一、申报对象全市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用人单位应申报的对象为2021年12月底前已参保缴费的正常参保人员(含2022年退休人员)。注: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单位无需另外申报其他险种的缴费工资;已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机关事业单位无需再次申报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仍需通过“社会保险网报系统”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工资申报。二、申...[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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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自住住房作用,助力建设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山区样板,经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1提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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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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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医保切换省“智慧医保”系统业务问答

问题一问丽水市“智慧医保”上线停机要多长时间?什么时候恢复办理?答(1)2022年2月18日18:00-2022年2月28日7:30,全市暂停医保业务办理,各渠道的所有医保业务均不能办理,恢复办理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7:30后;(2)2022年2月23日18:00-2022年2月28日7:30,本地、省内异地、跨省异地的门诊、住院、购药等所有医保实时结算(含“浙丽保”)均暂停,要在2022年2月28日7:30后恢复全市医保实时刷卡结算。问题二问我的病需要长期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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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工伤基费率调整的公告

公  告根据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税务局联发的《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费率及浮动费率办法的通知》(丽人社〔2015〕235号)的规定,经三个部门确认,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用人单位工伤基费率层次为第一层次。第一层次一到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费率为0.4%、0.6%、1.2%、1.4%、1.6%、2.0%、2.1%、2.2%。特此公告!                 &n...[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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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3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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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舟山市2021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事项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舟山市2021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参照实...[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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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由每人每月1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5元,同时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高龄补贴增发10元/月。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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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为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称《条例》),为宝爸宝妈们备了一大波生育福利。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这一波福利,很快就可以享受了!  延长、增设了哪些假期?假期工资谁来发?  先划个重点,新修改的《条例》延长了妇女产假,增设了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为了更好地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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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最低工资标上调啦!

近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的通知》嘉兴上调最低工资啦!具体内容如下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的通知》(浙政发〔2021〕2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 2021 年 8 月 1 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调整为 2070 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调整为 20 元。最低工资标的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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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将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的通知》(舟政发〔2021〕15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调整为207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调整为20元。最低工资标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这个标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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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拟定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26至2021年10月9日。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10月9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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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各市、县(市、区)征兵办: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精神,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2020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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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的通知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8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0571-87057812;传真:0571-87057812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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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热点问题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已经开始啦以下热点问题一起关注下1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及下限分别是多少?缴存基数上限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0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统计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810元。缴存基数下限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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