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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关键字:"",在《五险一金》频道总共搜索到[19429条]同类信息

2022年度嘉兴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开始啦!

我市企业(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度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即将开始啦!今年我市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分别是多少?办理时间如何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一)缴存基数的确定及计算口径职工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二)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上下限规定1.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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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就医新规出台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7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统一规范参保人外地就医备案、基金支付、协同业务等细则,将对每一名有外出就医需求的参保人产生重要影响。如何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简单来说,就是先备案、选定点、持码卡就医。异地就医前,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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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的通知

舟山市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经舟山市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7月15日起,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调整至与本地缴存职工一致。舟山市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7月11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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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待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覆盖面。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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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丽水市区企业单位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开始调整!

市区各缴存单位:根据《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丽水市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经研究决定,于2022年7月1日至7月15日、7月20日至8月10日两个时段开展2022年度市区企业单位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范围为已缴存房公积金的市区各企业、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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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合理提升参保人员有关待遇水平,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7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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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合理提升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我局代拟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7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电子邮箱:1192150284@qq.com传 真:0580-2283139联...[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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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关于实施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关于实施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企业缓缴(一)申请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房公积金的,必须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所属地中心申请缓缴。(二)缓缴期限企业缓缴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三)申请流程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企业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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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舟山市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充分发挥房公积金的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房消费需求,经舟山市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职工首次申请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职工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二、高层次人才、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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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出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房问题,扩大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近日,嘉兴市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嘉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依据个人自愿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灵活缴存与同等使用相结合、制度创新与政策衔接相结合等原则,从适用对象、申请条件、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和使用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积极支持引导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灵活地缴存房公...[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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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对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和培训力度;部署适时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加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会议指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保持在合理区间,但国内外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有的超出预期。世界经济复苏放缓,全球粮食、能源等大宗商品市场大幅波动,国内疫情近期多发,市场主体困难明显增加,经济循环畅通遇到一些制约,新的下行压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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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关于调整丽水市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丽水市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更好地发挥房公积金支持自房作用,助力建设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山区样板,经丽水市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1提高职工首次申请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房的房公积金贷款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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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医保切换省“智慧医保”系统业务问答

问题一问丽水市“智慧医保”上线停机要多长时间?什么时候恢复办理?答(1)2022年2月18日18:00-2022年2月28日7:30,全市暂停医保业务办理,各渠道的所有医保业务均不能办理,恢复办理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7:30后;(2)2022年2月23日18:00-2022年2月28日7:30,本地、省内异地、跨省异地的门诊、院、购药等所有医保实时结算(含“浙丽保”)均暂停,要在2022年2月28日7:30后恢复全市医保实时刷卡结算。问题二问我的病需要长期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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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3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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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调整2021年企业单位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房公积金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单位2021年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职工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525元)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按2020年度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3957元计算。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办理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至12月10日,各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 2021年10月11...[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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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1〕15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这个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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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利率的通知

         根据建金《关于规范公积金个人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8月15日起,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房公积金个人房贷款利率的1.1倍。舟山市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7月30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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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各市、县(市、区)征兵办: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精神,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2020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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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高层次人才政策中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时限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中心各相关处室: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我省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中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时限规定有关情况及意见的函》有关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中放宽缴存时限规定。高层次人才申请房公积金个人房贷款的,需连续足额缴存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转移接续的可合并计算。同时,我市的退役军人优惠政策的缴存时限也调整为需连续足额缴存房公积金6个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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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热点问题

2021年度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已经开始啦以下热点问题一起关注下12021年度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及下限分别是多少?缴存基数上限2021年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0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统计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810元。缴存基数下限2021年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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