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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关键字:"",在《五险一金》频道总共搜索到[15270条]同类信息

关于明确舟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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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为防止交叉感染,降低疫情扩散的风险,切实保障办事群众的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担当。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主动担当,把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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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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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商贷按月冲还贷业务操作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根据市公积金管委(2019)3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职工申请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申请条件与职工按月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相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正常归还商业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1个月以上可申请按月冲还贷,单方申请提取的,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为月应还贷款本息总额的12倍;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提取的,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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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合并的通知

接舟市医疗保险局通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合并后单位医疗保险比例的6%,其中:职工生育保险0.5%,缴费基数按照原职工医疗保险基数确定,执行月份2020年1月。 细则链接:http://zsyb.zhoushan.gov.cn/art/2019/12/3/art_1642154_40740751.html...[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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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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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产预告抵押转他项权证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确保中心贷款抵押物的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各中心由相关科室牵头,每月定期清理现有预告抵押登记证,对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转他项登记手续的借款人进行电话、发催告函等形式督促借款人尽快办理期转现抵押手续,并每季度填写《他项权证收存情况表》报市中心。二、 各中心要高度关注贷款逾期、抵押权证是预告...[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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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舟社保基数及比例

市(市本级)社保缴费方案2019年舟市市本级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3322(3322-16608)险种缴费基数企业缴费个人缴费缴费比例缴费金额缴费比例缴费金额养老保险332214%465.088%265.76医疗保险48805.50%268.4救助金:5生育保险33220.50%16.61失业保险33220.50%16.610.50%16.61工伤保险33220.20%6.64分项合计773.34287.37总计/1060.71...[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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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

  注:参加舟市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前往上海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凭转院手续和发票及相关凭证到参保地社保部门报销。详情请咨询就诊医院或参保地社保部门。舟市人力资源和社保服务热线:12333...[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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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

      注:参加舟市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前往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持舟市民卡直接刷卡结算。详情请咨询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保部门。舟市人力资源和社保服务热线:12333...[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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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积金业务延伸网点实现乡镇全覆盖

9月1日起,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市偏远小岛、乡镇又增设了海洋农商行系统的定海双桥支行、小沙支行、岑港支行、干石览   支行;普陀东港支行东极分理处、展茅支行、朱家尖支行白沙分理处、桃花支行登步分理处、桃花支行蚂蚁分理处、虾峙支行;岱农商行东沙支行营业部、岱东支行营业部和岱西支行营业部等公积金延伸服务网点。经过近几年不断建设与完善,截至9月,我市公积金业务延伸网点已达61家,在原来的舟...[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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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账户调整工作的通知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为进一步提升社保管理服务社会化水平,努力解决社保待遇领取卡点不一致问题,实现待遇支付领取便捷化,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账户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按照便民、自愿原则,我市对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领取银行的选择范围不作限定,由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自主决定是否变更待遇领取银行,以及自主选择待遇领取银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指定养老待遇领取人员的待遇领取银行。如果...[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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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9〕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些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截至2008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261.8万人,超额完成了省政府提出的“参保缴费人数力争达到1200万人”的工伤保险扩面阶段性目标任务。  但是,当前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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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根据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2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和规范:一、对职工家庭在舟市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作适当限制。2019年7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办理提取业务时须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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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军人实行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试行)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军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经舟市公积金管委会2019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退役军人实行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二、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退役军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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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积金贷款相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地贷款的职工申请贷款时,须提供职工家庭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如缴存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出具房屋登记信息证明的,也可提供户籍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 二、高层次人才、退役军人等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其可贷额度上浮规定比率...[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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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公证证明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相关处室:为进一步减证便民,自2019年7月8日起, 职工在办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需要提供公证证明,可由其中一名继承人(配偶、父母或子女)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所提金额划入死者银行账户内。特此通知。                  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n...[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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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企业职工社保基数调整通知

附1: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4号附2:关于做好2019年度舟市本级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和全面启用企业网上申报系统的通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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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企业职工公积金基数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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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自5月1日起开始调整

  为减轻个体劳动者社保缴费负担,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调整为我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调整后最低为3322元,最高为16608元,参保人员可以在此区间内选择调整。  以最低缴费基数为例,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前为3904元/月,缴费标...[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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