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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关键字:"",在《五险一金》频道总共搜索到[15270条]同类信息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3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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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舟市2021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事项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舟市2021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参照实...[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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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5元,同时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高龄补贴增发10元/月。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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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医疗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和《舟市医疗保障局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舟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舟医保发〔2020〕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明确2021年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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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社保基数启用及补收公告

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2021年10月27日,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正式启用。    根据浙人社发〔2021〕54号文件规定,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79133元。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2021年度存在缴费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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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明确2021年度医疗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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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调整2021年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单位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525元)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按2020年度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3957元计算。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办理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至12月10日,各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 2021年10月11...[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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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1〕15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这个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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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拟定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26至2021年10月9日。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10月9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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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利率的通知

         根据建金《关于规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8月15日起,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7月30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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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高层次人才政策中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时限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中心各相关处室: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我省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中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时限规定有关情况及意见的函》有关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中放宽缴存时限规定。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转移接续的可合并计算。同时,我市的退役军人优惠政策的缴存时限也调整为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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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市各县(区)税务局:为切实做好《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贯彻执行工作,维护全市参保人员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间(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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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军人实行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试行)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军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经舟市公积金管委会2019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退役军人实行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二、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一)住房公积金提取退役军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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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停业的通知

为做好2021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中心拟于2021年6月28日(周一)下午16点至2021年6月30日(周三)晚上24点停业进行结息,2021年7月1日(周四)恢复营业。停业期间,所有线上及线下服务渠道(含银行延伸网点)业务查询及办理功能均暂停服务。12329热线及窗口咨询服务照常。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6月25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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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启动2021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舟市2021年度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已正式启动。5月24日至6月25日,我市范围内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申报表等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申报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以该用人单位上月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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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伤保险持续降费 减少用工风险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纾困发展,近日,舟市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预计能为17000余家单位减负6000万元。此次降费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并指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之间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区,现行工伤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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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失业保险扩围 温暖海岛群众生活

自2020年启动失业保险扩围政策以来,岱县人社局坚持以服务人民为中心,以为民办实事为主线,立足海岛实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兜底功能,及时延长扩围政策实施期限,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截至目前,岱县累计为907人发放失业补助金204.95万元;累计核定超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420人,发放超龄人员失业保险金296.64万元;累计核定大龄失业人员顺延待遇82人,发放大龄顺延待遇33.7万元。精准宣传+上门特办...[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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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21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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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舟市医疗保障局、舟市财政局、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起草了《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2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处。电子邮箱:346374825@qq.com传 真:0580-2283286联系地址:舟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处(舟...[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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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20年)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0〕62号)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各统筹区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对工伤保险费率分别进行下调,于2021年2月起调整到位。除一类行业外,其他各类行业以现行工伤保险...[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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