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职工医疗期 常见法律问题六答

职工医疗期 常见法律问题六答

2018-10-09 09:44:18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韩全啟  浏览46次 
       医疗期的法律概念是什么?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可见,医疗期的确和病休时间有关,但是医疗期并非等同于病休时间,而是法律赋予企业职工的解雇保护期。关于医疗期待遇,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另外,上述医疗期期限确定后,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特殊疾病医疗期有哪些规定?《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司法实务中,存在人民法院直接认定特殊疾病24个月医疗期的司法案例。如笔者代理的“(2014)杭上民初字第1866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蔡某经诊断患有恶性淋巴瘤需要治疗,原告公司对该事实是明知的,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被告蔡某应至少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那么,该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患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无需考虑其工作年限而直接给予24个月医疗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第十三条作出解答:该规定指职工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

  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如何衔接?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停工留薪期,系工伤职工治病休息并享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限。前者系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者系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基于对职工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对停工留薪期是设置一定期限的,停工留薪期期满,职工不能再基于工伤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所负伤转化为享有医疗期待遇即病假工资。

  如何理解医疗期解雇保护?医疗期解雇保护,并非职工在医疗期内,企业绝对不能解雇,而是对符合医疗期法定情形的职工,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即使职工处于医疗期内,仍然需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职工医疗期的解雇保护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二条(包括裁员)、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顺延)。

责任编辑:wangsy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国务院鼓励探索育儿假!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带薪护理假来了!最长每年20天,非独生子女也有!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