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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卖场导购员受伤该谁担责

2014-12-27 14:04:42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有这样一群特殊人群,他们由大卖场招聘,在大卖场里上班,守大卖场的规矩,听大卖场的支配,与他们建立劳动关系的却不是大卖场,而是进驻的相关单位。他们共同的名称叫导购人员,当他们遭遇工伤等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变故时,该由谁来承担他们的损失呢?
  奇怪的身份:
  在此工作,与此无关

  上海江珧食品有限公司租赁江苏某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启东店部分柜面,设立面制品专柜。
  2011年7月18日,江珧食品公司委托大卖场启东店招聘面制品专柜导购员。
  时年51岁的启东市汇龙镇妇女卢娴在家赋闲已久,一直想找个适合自己的工作,得到信息后跃跃欲试,但看到自己有些超龄,又有些失望。这个时候有人出主意说,不如搞个假身份证去报名,反正你看着年轻,只像40多岁。
  从来没做过这种虚假事情的卢娴找工作心切,第一次找到电灯杆上的做假证电话打了过去。很快,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张出生日期为1965年11月21日的居民身份证就到了卢娴手上。
  卢娴拿着这张假身份证与自己的真身份证对比,确认真地看不出什么破绽,于是故作镇定地去大卖场启东店人力资源部应聘。招聘人员似乎并没有认真看她的身份证复印件,而是仔细地看了她本人,然后让她填写了导购人员资料表,聘她为江珧食品公司在大卖场的导购人员。
  同年7月25日,卢娴签署了固定格式的同意书,上面载明:“本人卢娴系江珧食品公司(厂商)派驻于某大卖场启东店熟食课,本人劳动关系与厂商江珧食品公司建立。本人同意在派驻某大卖场启东店期间,若因在卖场工作时间或上下班途中所发生一切意外伤害及意外事件均与某大卖场无关; 本人已收到 《卖场相关规定》 及 《导购人员须知书》,并自觉遵守 《卖场相关规定》 及 《导购人员须知书》 的要求”。
  7月28日,江珧食品公司与某大卖场启东店签署启东店厂商导购人员核准书,载明:导购人员卢娴,起迄日期为2011年7月28日至2012年7月28日。
  工作内容:补货和陈列、面销及试吃、相关区域清洁等内容。在核准书备注栏载明:厂商导购人员在卖场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所发生一切意外伤害及造成本公司(指某大卖场)任何损失,厂商须负全部责任。同日,江珧食品公司为甲方与卢娴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安排乙方到某大卖场启东店,担任促销员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甲方于每月30日支付乙方工资人民币2000元。
  从此,卢娴就成了在大卖场上班却签署了生老病死与大卖场无关的同意书的特殊人员,按照某大卖场启东店的排班准时上下班,除了日常的陈列面制食品和缺货及时补货、包装食品打出小票供顾客结账、打扫江珧食品公司租赁的柜台及其附近区域之外,还接受某大卖场启东店的统一指挥,根据大卖场各级领导要求从事相关工作。
  尴尬的境地:
  公公不管,婆婆不爱

  2012年2月15日晚上9时40分许,大卖场即将关门打烊,顾客已经不多了,来买江珧食品公司食品的更是几乎没有了。卢娴与同事邓小华也趁闲把柜台食品整理收拾停当,将柜台擦得像明镜似的,柜台内部地面也拖得能照得出人影。之后,两个人就一边站着闲聊一边等待下班。
  这时,大卖场启东店食品部经理巡视到这里,要求她们把柜台外面的地拖拖。虽然没2分钟就到了下班时间,卢娴与邓小华还是二话不说,拿着拖把到柜台外面拖地。10时许,卢娴等人才拖班打扫完卫生,进入柜台拿好包准备下班。当卢娴走到江珧食品公司面制品专柜外侧由某大卖场启东店负责管理的过道时,由于地面打滑,卢娴一不小心滑倒在地,怎么也爬不起来了。
  当日,卢娴被送往启东市人民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同年2月29日,卢娴住院手术治疗半个月后出院,花去医疗费11812.56元。事后,江珧食品公司支付卢娴医药费用7000元。
  卢娴受伤后,不仅无法继续工作挣钱,还额外花费了医疗费、营养费; 不仅连家务活都不能做,还得让家里人请假来伺候她。每天静静地躺在床上,卢娴的内心根本无法平静。
  单位里在她刚住院时来过几波人看望她,然后就悄无声息了。卢娴的家人去找大卖场相关领导,领导说卢娴是驻场厂商的导购人员,只是借大卖场场地上班,与他们丝毫没有关系,应该找江珧食品公司; 找江珧食品公司,食品公司也很委屈,你下班不回家替大卖场打扫卫生,惹出这个事,本来与我公司无关,我们出于道义已经付了7000元医药费,够近人情的了,我们也是个企业,也要讲成本,不可能再出一分钱。
  处在夹缝中的卢娴陷入了两不管的尴尬境地,明明是为工作而受伤,却无人认领工伤损害赔偿,本来是想找份工作补贴一点家用的,现在却让家里人贴钱贴精力。无奈而绝望的卢娴不得不拿起了法律武器,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江珧食品公司和某大卖场启东店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2年9月12日,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受启东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意见为:
  1、卢娴意外事故致左股骨颈骨折; 其左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人损十级伤残。
  2、卢娴后续治疗拆除内固定的医药费为4000元。
  3、卢娴(后续治疗前)休息期限为6个月; 住院期间每天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2个月。后续治疗期间相关休息期限为1个月,需1人护理半个月。卢娴为此支付鉴定费2340元。
  启东市人民法院查明,卢娴于2011年3月30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了第二代公民身份证。经启东市人民法院向启东市公安局汇龙中心派出所查询,该辖区无卢娴的户籍信息登记。
  三个争议点:
  三方过错,各负其责

  启东市人民法院总结了本案的三大争议焦点:一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是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三是卢娴的合理损失。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启东市人民法院认为,目前国家规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周岁,卢娴与江珧食品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已达退休年龄,因此,双方存在提供劳务与接受提供劳务的关系。某大卖场启东店将部分柜面租赁给江珧食品公司,双方存在租赁关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启东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 《侵权责任法》 的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卢娴打扫卫生完毕后准备下班走到江珧食品公司面制品专柜外侧由某大卖场启东店负责管理的过道时,由于地面打滑,致其跌地受伤。
  江珧食品公司作为雇主,未尽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卢娴自身也应当注意安全防范不使自己蒙受损害,卢娴明知过道潮湿,容易打滑,但仍不慎摔倒,所以其本身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应适当减轻接受劳务者的责任; 卢娴用不真实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去求职,属一般违法行为,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但与本起事故无直接的利害关系。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大卖场启东店作为商场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大卖场启东店与卢娴关于若因在卖场工作时间或上下班途中所发生一切意外伤害及意外事件均与某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无关的约定,因涉及人身关系,属无效约定。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启东市人民法院认为,对卢娴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为89564.56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由江珧食品公司赔偿损失40%计35825.82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37825.82元,江珧食品公司已赔偿7000元,尚应赔偿30825.82元。某大卖场启东店赔偿损失30%计26869.3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27869.37元。卢娴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行负担。
  最终法院判决滨涛食品公司赔偿陆静30825.82元; 乐天玛特公司启东店赔偿陆静27869.37元; 驳回陆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至中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卢娴、江珧食品公司均不服,分别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卢娴提出,我作为雇员在从事工作中受到损害,我自身并没有任何过错,原审法院判决我承担30%的责任缺乏依据; 我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但原审判决的精神抚慰金明显偏低,请求二审中给予调整。
  江珧食品公司则提出,卢娴的损害结果发生在下班时间,且不是工作地点,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我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卢娴受伤原因为其本人没有注意及地滑造成,应当由卢娴与某大卖场启东店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针对江珧食品公司的观点,卢娴反驳,我与江珧食品公司形成劳务雇佣关系,我虽然是在下班时间摔伤,但我是在拖班工作,这种下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延伸,江珧食品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不应承担责任。
  针对卢娴、江珧食品公司的上述意见,某大卖场启东店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卢娴系在江珧食品公司专柜内摔倒受伤,应当为工伤,由江珧食品公司承担责任,与我方无关。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或过失致他人身体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卢娴下班时在工作场所摔倒受伤,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享有赔偿请求权。
  卢娴虽然隐瞒年龄与江珧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但卢娴事实上与江珧食品公司形成了劳务关系,应当适用雇佣关系中雇工受伤后赔偿的相关规定。卢娴在下班时摔伤,而且摔伤的地点尚在其工作区域内,故应当认定该损伤与其工作存在密切关系,江珧食品公司认为卢娴的受伤与工作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
  卢娴跌倒受伤与其自身疏忽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卢娴本人对其损害结果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江珧食品公司雇佣了卢娴,同时从卢娴的劳动中获得利益,应当对卢娴的工作环境安全负有责任,对卢娴在工作中及工作合理延长时间内的损伤承担雇主责任,除非卢娴自身故意行为致其受伤,否则江珧食品公司基于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受害人的损伤程度达到残疾程度时给予受害人的一次性精神损害补偿,原审酌情计算卢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合理性。但卢娴要求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样缺乏依据,其自身负有过错,其只能对他人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享有赔偿请求权,故无权请求足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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