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残疾信息 >> 舟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舟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2016-03-10 11:49:39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舟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 18号
    《舟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剑彪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第69号决定)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55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就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工作,由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市、县(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省属、外省市驻舟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残联负责市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县(区)残联负责实施县(区)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中央部属、省属、外省市驻舟单位,由市残联负责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可以委托所在地县(区)残联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帮助农村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根据残疾人的条件和当地的实际,帮助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报送经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
  残疾职工的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对残疾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
  第十条 实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用人单位未达
  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递送当地残联,用于核对安排就业和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残疾职工、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予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抄送财政、地税部门。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财政拨款单位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每年7月份。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地税部门会同市残联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按浙财综字〔2001〕146号文件规定建立二级调剂资金,县(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上解省部  分外,按年收取总额的5%上解市残联,用于全市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经残联和地税、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政府批准给予减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
  (三)扶持渔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
  (四)补助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六)经本级政府批准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其它开支。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单位,由残联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逾期仍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各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情况,应当在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适当履行核定职责的;
  (二)审核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四)其他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bler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舟山:残疾人可获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生活补贴最高可获低保标准的50%   我市现有持证残疾人2.6万余人,一些残疾人因身体原因导致收入困难、生活费用增加,生活…[详细]

    国考首次出现无障碍试卷 视障者有单独考场       宣海展示广东考区的准考证。受访人供图。       广东率先为国考提供…[详细]

    我国首个残疾人教育培训基地在京落成       7月18日,我国首个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博文盛世大厦在京落成。该培训基地博文盛世大厦得到了全…[详细]

    最新信息

    舟山:残疾人可获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生活补贴最高可获低保标准的50%   我市现有持证残疾人2.6万余人,一些残疾人因身体原因导致收入困难、生活费用增加,生活…[详细]

    ·舟山市2023年残疾人安置抵扣残保金服务方案
    ·台湾:话务员岗位将成为视障人就业新趋势
    ·网站客服人员需要具备哪些能力
    ·网站客服人员需要具备哪些能力
    ·南充嘉陵:“量体裁衣”服务 为残疾人撑起一片蓝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 保障残疾人权益
    ·关怀残疾人出行需从细节入手
    ·视力残疾人有哪些常用的辅助器具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