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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不健全成残疾人就业难的主要原因

2014-02-22 15:13:20  来源:中国社科报  作者:余少祥  浏览46次 
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他们获得经济收入、实现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的基础。
    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他们获得经济收入、实现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的基础。一直以来,国家在残疾人就业方面采取了很多优惠和保护措施,使残疾人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残疾人的就业形势仍不容乐观。据2011年底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的报道,我国目前有8300万残疾人,适龄就业人群3200万,其中城镇有441万人实现就业,农村有1750万人通过参加生产劳动和其他形式就业。目前残疾人面临的就业困局,虽然与其自身条件和就业总体形势有关,但就业残疾歧视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立法后的评估报告指出,用人单位不愿雇佣残疾人是妨碍其就业的重要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且执行不力是主要原因
 
    残疾人就业歧视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根源,也有制度和法律的成因。尽管我国相关法规纠正了社会上把“身体健康”与“无残疾”等同的错误观念,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等仍是主要原因。
 
    一是法律上关于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不完善。比如,我国1990年颁布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歧视者的法律责任和受歧视的法律救济途径都没有明确规定。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也只是重申了“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的原则,并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条文。
 
    二是现有法规的执行力不够,强制力不足。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否则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是,这项规定的实际执行并不理想。在南京市某区,执行这一规定的企业仅有四成,而且这个比例“还算高的”。再如,在残疾人个体和灵活就业中,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常常得不到落实,使一些残疾人个体经营者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经常遇到困难和障碍,其灵活就业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三是公众对残疾人的偏见。事实上,残疾人同样可以创造社会财富,同样可以为社会作贡献。目前,人们对残疾人就业的认识不够,对其有一定偏见,这也是影响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推动立法保护残疾人权利
 
    就业残疾歧视侵害了残疾人的就业权利,损害了法律权威,也有违社会公平。国际实践表明,就业残疾歧视是可以尽量避免或减少的。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推动立法,保护残疾人权利。在我国,可通过制定《反歧视法》,对残疾歧视作出全面、系统、科学的规定,包括就业歧视的定义、反就业歧视的目标、具体措施等,并尽可能多地列举残疾歧视的形式,明确举证责任、歧视者的法律责任和受歧视者的法律救济途径等。此外,要对涉嫌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制止并打击歧视残疾人就业的行为。
 
    其次,严格执法,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规落到实处。目前,落实残疾人就业法规的关键是,明确相应的执法主体,授予其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如对违反残疾人就业法规的行为,予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此外,用人单位和残疾人个体就业符合国家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规定的税收优惠,并及时办理手续。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代扣或税务机关代征。
 
    再次,建立专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消除残疾人就业信息不对称。残疾人就业困难,除其自身原因或受到就业残疾歧视外,信息不对称也是重要方面。因此,应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专业机构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针对性服务。此外,还可依托社会资源,多方位、多渠道开展各类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社会竞争力。
 
    最后,需转变公众观念,消除其对残疾人的偏见。残疾不等同于残废,应采取措施消除公众对残疾人的偏见和误解。只有正确认识残疾人的工作能力,为他们创造无障碍的生活、工作环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残疾歧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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